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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岛心理(小程序)咨询服务协议
来源:四川南岛心理咨询研究所  作者:管理员  发布时间:2020-05-31  浏览数:2346    【收藏本页】

尊敬的来访者:

为了保护您的权益,规范咨询行为,提升服务质量,请您完整阅读下列咨询协议内容,并确认您已知悉、认可和接纳本协议所列的各项内容。

1.职业身份定义

1.1来访者

本平台咨询的主要服务对象为:依据本平台设置及预约程序选择接受心理咨询服务的、具备完全民事权利和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成年人。未满18周岁的儿童青少年、以及需要特殊监护的成年人的心理咨询,须在监护人的直接代理及参与下,采取符合专业设置的方式进行咨询预约,才能成为本平台的服务对象。

1.2咨询师

本平台心理咨询师:指同意并承诺本协议规定、拥有专业资质、经南岛心理机构考核合格,向来访者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咨询与临床心理工作者。他们的职业身份是“南岛心理咨询师”,其专业等级及咨费标准由南岛心理机构考核确定,并在《川渝心理咨询联盟》框架内接受咨询个案督导。

2.保密规范和例外情况

2.1保密

心理咨询的有关信息,包括个案记录、心理测验资料、信函与留言、微信及电话沟通、录音录像、来访者的个人信息和其他资料,均属专业信息。本平台咨询师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使用或保存,仅用于咨询工作,不会在任何公众场合公开。

本平台的咨询师将严格按照《南岛心理咨询师.咨询保密规范》所列条款要求,为来访者保守秘密。该规范文本详见本平台的“来访指南”。

2.2保密例外

1)来访者填写预约表单时,授权留存的“紧急联系人”属于部分保密例外对象。这意味着咨访关系、咨询计划等就诊信息会在特殊情况下向该紧急联系人透露,这一行为被视为是预先得到来访者授权的。

2)保密例外的情形:

在下列情况中,咨询师可以不经过来访者的同意或授权,直接部分或全部使用或披露来访者的个人信息:

①来访者的行为严重威胁到自己或他人健康或安全时;

②来访者正在遭受虐待,或者来访者有强烈的自杀倾向时;

③应司法请求受命出庭作证说明来访者的心理状况时;

④来访者对咨询师或对咨询机构提起诉讼时;

⑤来访者的行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,咨询师作为公民不举报则可能被判定为违法犯罪时;

⑥来访者患有重症精神疾患,自知力不完整,需要接受精神检查或住院治疗,咨询师通知来访者的监护人就相关情况进行必要说明时;

⑦经来访者同意提供转介服务,需要向新接手的咨询师说明相关情况时。

2.3录音、录像

1)咨询师不得擅自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、录像。咨询师录音、录像必须事前征得来访者同意,并签订相关协议。

2)来访者利用手机等便携设备对咨询会谈过程录音,并用于自己播放复习的,应当知会咨询师,但这一行为在不妨碍咨询会谈的前提下无须征得咨询师同意。如来访者对咨询过程进行录像,并将录音、录像用于其他用途,则须征得咨询师同意并复制一份给咨询师存档。否则,则被视为严重违约。 

3.咨询时间和咨费  

3.1 咨费

1)本平台的咨询师因专业等级不同而执行不同的咨费标准,并按统一计算模式设置有6节、12节的优惠套餐,请来访者查询并垂询了解。

咨询师分为6个专业等级,即:新手咨询师、咨询师、资深咨询师、副主任咨询师、主任咨询师、专家咨询师,分别执行不同的咨费标准。

心理咨询(面询或远程)的时间设置是每节50分钟。特殊情况(如家庭治疗、创伤治疗、实境脱敏治疗等)的个案处理可按照2-3节时间来安排咨询,并按节数计费。此类咨询设置的改变,由来访者和咨询师双方商议确定。但连续咨询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节,否则视为咨询师违规。

2)咨询师以“出租时间”的方式为来访者服务。咨询付费是来访者为咨询师的时间投入而做出的支付,与咨询效果无关。

3)咨询收费标准会因咨询师的专业等级调整而改变,也会随机构咨费标准的调整而有改变,请来访者关注咨费变化信息。南岛心理机构通常定期进行咨费标准调整,本平台会在咨费标准调整的一个月前发布公告。

4)咨费标准的调整不影响预付费优惠套餐的使用,直到预付费套餐的节数用完,再按咨询师的新咨费标准续费。

5)如果来访者的预付套餐节数没有用完,而需要更换咨询师的,费用处理程序是:先按退费计算余额,再按新接手咨询师的标准计算缴费金额。详见本平台“来访指南”中《关于咨询卡(优惠套餐)的有效期和退费的约定》。

6)本平台不具备“线上即时退费”功能,来访者应谨慎缴费。如果来访者已经预缴费而又要求退费的,则需与自己所选的咨询师和客服人员联系,办理线下退费事宜。办理退费的必要程序是:来访者申请-咨询师确认-客服人员确认-客服人员向平台财务部门提交申请-银行转账退费。

7)为确保来访者的权益受到本平台的保护,郑重提醒来访者:不要向咨询师的私人账户缴费,不要请咨询师作为付费中间环节代付费,不要与咨询师产生咨询服务之外的私人往来。本平台对于来访者与咨询师的“非咨询接触”不承担任何责任,由此带来的经济及法律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。

8)来访者面询+远程咨询时,也可选择面询时在南岛心理咨询中心线下缴费,优惠套餐与线上缴费一致。区别在于,在6节、12节优惠套餐基础上,线下缴费增设了16送8的24节优惠套餐,可供来访者选择。

3.2 时间

1)咨询会谈应准点开始和结束。弹性波动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。来访者早到不会提前开始,迟到或早退时仍然按照原标准收费。

2)来访者取消咨询预约的最短时间要求是提前24小时,在此条件下取消咨询预约的,不做费用扣除。

3)来访者咨询失约或低于24小时(临时)取消咨询预约,咨询节数及费用照计。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咨询违约的,则不予收费或扣预缴费。

4)来访者若连续3次取消预约,无论是否满足提前24小时标准,均视为一次失约或违约,费用照计并扣预缴费。

5)来访者迟到造成咨询时间浪费的,原则上由来访者承担时间损失,咨询师可酌情处置。来访者迟到超过20分钟的,咨询师有权不做任何时间延长。

6)因咨询师的原因造成咨询延迟或预约取消的,则应对来访者做出对等补偿,包括补齐、延长咨询时间,或者商定另外的时间。咨询师失约,则需为来访者提供一次额外的免费咨询。因不可抗力导致失约的,则无需额外补偿。

7)来访者如果选择单次缴费,预约咨询和缴费须在线上完成。如果选择线上多节付费,也可按照预先选定的时间进行咨询。如果来访者选择优惠套餐的预交费,且只在线上选定第一节咨询(首次晤谈)的,之后的咨询预约无需(且不能)在线上进行,由来访者与咨询师线下商定即可。

8)除与客服人员进行的垂询沟通之外,本平台的咨询师不提供任何“试聊、预咨询”或“说明情况”等免费服务。所有涉及来访者的资料收集、说明和评估,都属于心理咨询的正式内容,都应纳入咨询工作收费范围。

4.来访者、咨询师的权利和义务

4.1来访者与咨询师之间的关系简称“咨访关系”,咨访关系是契约性、职业化的工作关系,它是“双向选择”的结果,即:来访者有选择并预约咨询师的权力,咨询师也有选择是否接受预约的权力。本平台的咨询师承诺:不得无故拒绝来访者依据线上正常预约程序进行的首次咨询预约。

4.2首次咨询之后,咨询师与来访者是否继续咨询,须依据咨访双方对首次或初期咨询(1-3节)的评估,商议是否建立中、长程的咨访关系。咨询师有权依据专业评估意见,决定是否继续提供咨询服务。

4.3咨询师在咨询工作中,必须尊照执行《中华人们共和国精神卫生法》的相关规定,不得从事疾病诊疗活动,不得接受精神疾病患者的咨询预约。遇到此类个案或疑似个案,咨询师应慎重评估、及时转介或终止咨询服务。

4.4本平台的咨询师不提供危机干预服务。如果您遭遇需要心理危机干预的情况(如突发危机事件、自杀、精神崩溃等),请寻求各地的危机干预热线帮助,或及时到相关精神卫生机构接受救治。

4.5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:

1)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或更换合适的咨询师。

2)有针对咨询方案、咨询收费、咨询时间及其他咨询设置的知情和选择权。

3)咨询期间不得有自杀与严重自伤行为。

4)咨询期间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,不得将本平台的专业服务资源(咨询服务与产品)用于任何违法的、不正当的、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活动。

5)遵从本平台心理咨询的相关设置,并按咨费标准缴纳费用。

6)向咨询师提供与咨询问题相关的真实资料。

7)准时赴约,以积极姿态和咨询师一起探索解决自己的问题。

8)努力完成双方商定的各种家庭作业或训练任务。

9)谨慎避免在约定时间、空间之外与咨询师产生私人联系,避免与咨询师产生非治疗性接触。

4.6咨询师的权利和义务:

1)严格遵守《南岛心理咨询师.咨询保密规范》及《川渝心理联盟.心理咨询工作伦理守则》(此两项规范和守则以网络平台公开发布的文本为准)。

2)避免与来访者建立咨访关系以外的任何其他关系,不得利用咨访关系获得咨费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,避免与来访者的非治疗性接触,谨慎处置或避免与来访者的双重或多重关系。

3)保持足够的专业胜任力,定期、不定期参加专业学习和个案督导。

4)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、年龄、职业、民族、国籍、宗教信仰、价值观等因素而歧视来访者。

5)有权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选择是否接受来访者的预约。

6)有权在咨询工作中向来访者了解与其心理问题相关的个人资料。

7)有义务就来访者关于心理咨询的性质、特点、局限、自己的专业背景、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等,向来访者做出介绍和解答。

8)在咨询无效、受限或需要更换咨询师时,有义务终止咨询并提出转介。

9)咨询过程中,咨询师应就咨询过程可能涉及的风险因素保持警觉,必要时需与来访者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,或就风险因素的管控达成书面协议。

5.其他咨访关系事项、重要他人

5.1专业范围

本平台心理咨询的专业范围是一般和严重心理问题的咨询,以及需要心理咨询配合的精神障碍(疾病)患者的合并治疗服务。如发现来访者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或疾病,咨询师会提出转介,或建议来访者进行合并的、由精神医疗诊治为主导的联合辅助治疗。此种条件下的心理咨询工作,仅仅是对精神医学诊治、药物治疗的辅助,而不属于疾病诊疗活动。

5.2咨询方法

咨询师会根据来访者的具体问题,以及自己的理论取向和专业特长,选择有心理学临床依据的、可识别的咨询方法,如精神分析和心理动力学、认知行为疗法、存在人本取向、家庭治疗、叙事疗法、表达性技术或其他整合方法等。  

5.3咨访关系

咨访关系是心理咨询得以进行的重要前提,是一切技术运用的基础,是咨询效果的保障。咨询过程中,咨询师会努力保持咨访关系具备真实、信任、安全、积极、建设性、治愈性、私密性等特征,所以咨询师会适当关注和探讨咨访关系的发展,来访者也应报告自己对咨访关系的体验和想法,尤其要及时处理那些对咨询进程造成消极影响的关系要素(譬如,对咨询师的愤怒、猜疑、依赖等),以确保咨访关系的健康发展。

5.4建设性损害、转介、咨询中断和结案

1)咨询过程并不保证来访者不产生心理痛苦。某些时候,咨询可能触及来访者深层的创伤体验和压抑的痛苦,或者在现实层面激发来访者补偿性地表达(释放)自己的负面情绪,由此带来人际关系的冲突。只要可控,这些现象都是正常现象,正如外科手术治疗中的治疗性痛苦一样,它是咨询过程中不可避免的“建设性损害”,是来访者发生良性改变的中间环节,需要得到来访者的理解、支持和授权。

2)咨询师经过若干次的咨询评估,发现来访者的问题已经超出或不属于自己的专业范围时,会提出转介或合并治疗,请来访者予以理解、支持和授权。

3)受限于咨询师的经验和专业局限,咨询长期无进展的,咨询师会提出转介或中断治疗,请来访者予以理解和授权。

4)咨访关系结束后,咨询师成为来访者的“前任咨询师”,但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会与来访者保持适当的伦理和人际界限,请来访者予以理解。

5.5第三方付费问题

1)咨询中如果遇到第三方付费情况时,咨询师须与第三方会谈,以确保不存在来访者被第三方操控的可能性。咨询师与第三方的会谈应在咨询设置框架内进行,并按咨费标准收费。如果第三方是公司或机构,则由平台另做安排,就来访者的隐私保密问题,按EAP咨询的保密规范另签协议。

2)本协议约定:18周岁以下儿童、青少年接受心理咨询,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预约并代为付费的,可不纳入“第三方会谈”范畴。

5.6重要他人约谈

1)一般情况下,在心理咨询的各个阶段,咨询师认为有必要约见来访者的重要他人时,应在约见之前和来访者商议,确保约见不会影响到咨访关系。非特殊情况,咨询师不得私自约见来访者的重要他人。  

2)咨询师认为需要来访者的重要他人介入咨询时,在征得来访者同意的前提下,可改变形式,将一对一咨询改为“夫妻、伴侣咨询”或“家庭会谈”。

3)特殊情况下,因咨询需要,咨询师需与18周岁以下的儿童、青少年来访者的重要他人接触时,可不必通知或征询来访者的意见,这种“例外处置”必须以不损害来访者的利益及咨访关系为前提。

5.7面询、远程咨询相关

1)本平台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,分为面询和远程两种方式。其中,面询在四川(成都)南岛心理咨询中心进行。远程咨询方式为:微信语音、视频、电话、以及其他网络沟通方式,具体方式由咨询师与来访者双方商定。

2)本平台心理咨询预约及咨询服务对接工作,由平台客服人员负责,帮助来访者与咨询师进行微信、电话联系,并及时处理来访者相关请求。咨询机构联系电话是028-86082166、87030996,欢迎来访者拨打。

3)本平台郑重承诺,来访者填写预约表单时所提供的联系方式(电话号码、微信号等)等信息不会外泄,仅用于心理咨询以及相关工作对接。

4)远程咨询所用某些远程软件,可能存在技术性缺陷,并可能对咨询过程的保密性、流畅性造成一定影响。如来访者对上述问题有顾忌,则应更换远程咨询方式,或提出转介或转为面询。

6.附则 

6.1有效期

本协议有效期与心理咨询的实际服务期一致。保密及伦理要求中涉及时间期限的,以保密规范及伦理守则中的相关规定为准。

6.2协议签订

来访者在本平台预约咨询时,选择“我已阅读并同意《南岛心理咨询服务协议》”,则被视为已阅读、同意以上全部协议内容,无需另外签订纸质协议。

6.3来访者如有补充条款要求,请与本平台心理咨询师书面约定。

  

来访者:(按预约)

咨询师:(按预约)


四川南岛心理咨询研究所

(2020年6月1日发布)

(预约咨询请扫描二维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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