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.咨询师不得将来访者资料当作交友闲谈的话题; 02.来访者的个人身份要得到充分保密,不得主动询问来访者的真实名字、家庭住址、私人联系方式、具体工作单位等和心理咨询及治疗无关的信息; 03.心理咨询应在机构规定的、封闭式谈话空间中进行,或者以平台设定的远程方式进行,不得应邀在咨询设置以外从事心理咨询服务; 04. 应谨慎避免自己有意无意以来访者个案举例来炫耀自己的能力; 05.咨询师应妥善保管来访者的个案记录,不得将其擅自带离咨询场所; 06.咨询记录应妥善保存,不能视为可以公开的资料而被别人随意翻阅; 07.非督导需要,咨询师不得主动向同事报告或者询问来访者情况; 08.因学术讨论或案例分析需要报告来访者相关资料时,必须隐去来访者的个人身份资料,或者事先取得来访者同意; 09.避免以涉及来访者真实身份(如:姓名、具体工作单位等)的方式向来访者提出询问; 10.未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,咨询师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个案采访; 11.若来访者首次接受咨询或者对保密问题有疑虑,应主动向其说明保密规范,并就不再保密范围的事项进行澄清。 不在保密范围的情况有: 01.未成年人受虐待和当事人有强烈的自杀倾向或有伤害他人企图时; 02.法庭要求出具咨询个案资料,或者应司法请求受命出庭作证说明当事人心理情况时; 03.当事人对咨询师提起诉讼时; 04.经来访者同意提供转介服务,需要向新接手的咨询师说明情况时; 05.为保护当事人或受害人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时。 四川南岛心理咨询研究所(2011.11发布) |